贯彻雨污混接整治 解锁幸福河湖密码 松江洞泾率先部署雨污水普查与整治

发布时间:2024-04-01 来源:行业动态

  第三十二届“世界水日”和第三十七届“中国水周”到来之际,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牵头联合松江区水务局、松江区洞泾镇人民政府,以雨污分流“改”出幸福河湖为主题,分别以群众专场和专业场开展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普法贯宣活动。活动当天,洞泾镇河长办已部署对雨污水进行普查和整治,这也是上海全面启动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行动后率先部署雨污水普查和整治工作的街镇。

  当天的活动现场,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上海市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工作方案》内容要求,结合有关规定法律规定和实际执法案例,制作了《雨污分流 “改”出幸福河湖》普法课件,通过集体宣讲方式向洞泾镇部分雨污混接普查整治主体以案说法,集中普法,并重点对违法排水行为、法律后果及分流制排水地区雨污混接易导致河道水环境污染等危害影响举例讲解。

  作为上海全面启动雨污混接普查和整治行动后率先部署雨污水普查和整治工作的街镇,洞泾镇积极发挥水务宣教品牌“三点水”课堂的作用,围绕主题制作了33块展板向社区居民开放展览,为期一周。河长办宣教员为周边居民、餐饮商户简要解释了雨污混接的危害、处置方式及有关政策等。市执法总队、区水务执法支队针对现场观众提出的“厨余污水是否能倒入周边窨井”“别墅区物业公司或业主擅自取用河水浇灌绿化”等问题,进行专业答疑解惑。现场观众热情参加,共回答各项涉水问题13个,发放普法宣传册152份。

  专业的人表示,通过多形式多方位的普法宣传,能积极引导洞泾镇相关雨污混接排查整治主体,树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识,为基层河湖水环境治理保护能力提升赋能。

  据了解,为进一步贯彻2024年全市河长制工作会议精神和《上海市总河长令》要求,推动上海河湖水环境质量持续向好,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将持续聚焦河道水质、岸源污染等问题线索,精准出击、打宣结合,加大雨污混接行为执法威慑力度。为巩固本市河湖治理成效,持续提升全市河湖水环境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水务执法保障。

  回答:该行为属于雨污混排。许多人现在都没有雨污分流的概念,更别提注意到雨水井和污水井,于是将污水倾倒入雨水井也非常普遍。然而,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排入河道,引起水体黑臭,造成河道污染,影响水环境质量,雨水大量流入污水管道,导致污水管网超负荷运行,影响污水管道输送能力,造成污水冒溢,路面积水,窨井盖移位等安全隐患。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表水。物业公司的绿化灌溉属于商业行为,即使是居民小区,也不能算“家庭生活”用水,所以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河道水源属公共资源,擅自摄取用不仅消耗了大量水资源,而且危害极大,极易形成地面不均匀沉降,造成局部地区水资源衰减并伴随地下水污染,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国家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资源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任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注:“下列行为之一”中的一条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